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机关党委《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皖教机党函〔2017〕49号)《关于印发<委厅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机党〔2016〕12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在编职工党员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校聘职工党员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校龄工资。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党费交纳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统一交至党群部,再由党群部交校财务处存入党费帐户。
第九条 党群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机关党委要求,校党委以学校全体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上缴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校党委留存40%。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上述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学校党费使用由党群部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各党支部使用党费经支部书记、财务、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经党群部备案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请。校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群部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费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应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群部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支部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党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