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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7-21 09:4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国家、省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的出国(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培训等公务活动;获得外方或其他资助的出国(境)活动以及其他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校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类别及任务认定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在外停留时间。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在外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访问两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12天。

第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须持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信函(邀请信应打印在公函上,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学校办公室根据邀请函的邀请内容、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时间,进行公派任务的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一致。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应持公务普通护照。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护照的,出访人员必须说明理由,报学校审批;如未获得学校同意,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因公派出:

(一) 出访任务与专业不符者;

(二) 参加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邀请函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申请者;

(三) 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者;

(四) 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五) 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六)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第三章 申报手续

第十条 申办时限:申请人应在预定离境日期前2个月将全部材料报学校办公室。护照、签证手续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外事办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护照办理:短期出国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由学校办公室派专人到省外事办办理。

第十二条 签证办理:短期公派出国签证,由党政办派专人到省外事办办理,材料由学校送交省外事办。

第十三条 护照管理:公务护照由省外事办管理。

第十四条 赴港澳地区进行访问考察、学术研究、出席学术会议及赴台进行访问考察、学术研究等公务活动的报批手续均参照本规定。

 

第四章 国(境)外纪律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遇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努力完成任务,按时回国。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2人以上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

 

第五章 返校

第十八条 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在三周内提交出访报告,分别交省教育厅和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教学、研修、培训的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相关相片和视频交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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